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會議精神🥼🧚🏽♀️,推進落實因公出國(境)分類分級管理,夯實各級黨委對外事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主體責任👎🏿,做好優化因公出國(境)審批與管理工作機製,規範有序地管理因公出國(境)審批工作🧜♀️,推動百事3與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合作交流,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08〕9號文),(廳字〔2016〕17號)👣、(滬委辦[2016]37號)、(中辦發〔2013〕16號)等文件精神🏖🎻,以及外交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中央紀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因公出國(境)是指受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或國有企事業單位派遣🟢🏃♀️➡️,以執行公務為目的,出訪時間🕺🏻、出訪國家(地區)、出訪路線等均有嚴格規定的出國(境)活動。根據國務院、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凡出訪人員因執行任教、訪問、合作研究、參加會議、學習等相關公務任務,均應按因公出國(境)管理🧕🏼,應持因公證照🦀,按因公出國(境)辦理審批手續。嚴禁不履行因公出國(境)任務報批手續,擅自出國(境)執行公務活動。
第三條 百事3因公出國(境)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管理體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1️⃣、誰組團誰負責、誰派出誰負責”原則,按程序,按權限逐級審批🤸♂️。審批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及管理,審批歸口部門為學校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
第二章 審批範圍
第四條 根據中央文件規定的因公出國(境)原則和要求🧑🏻🦲,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上級部門的規定🎅🏼,學校可根據人員管理權限,初步審核本校及相關所屬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事宜。主要包括:學校在編教職員工(含港澳臺地區戶籍、持國外永久居留證或已取得外國國籍的學校全職聘用教職員工)🧖🏻♀️、托管單位、其他與學校簽訂工作合同的人員、全日製在校學生🤨,以及經過學校人事部門審批,通過第三方勞動公司、以勞務派遣(勞務外包)派至百事3相關單位工作的人員等🎩。
第五條 涉及以下人員和情況的出國(境),一般不予批準🌗🖖🏿:
(一)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二)屬於退(離)休人員;
(三)受到黨紀政紀撤職以上處分未滿5年 🕵🏼♀️;
(四)違反外事紀律造成不良影響🌬;
(五)國家工作人員已確定要調轉工作單位🧑🌾;
(六)國家法律規定不準出境🫀;
(七)因涉嫌違紀違法已被有關機關立案調查;
(八)其他按相關法律法規,不符合出國(境)要求🦘。
第六條 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加強宏觀控製🚣🏼♀️,建立因公出國(境)計劃量化管理機製。各二級單位要依照中辦發〔2013〕16號文的規定從嚴控製非學術類因公出國(境)的訪問🤙🏿。原則上正職每年出國(境)不超過一次,分管外事的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員2年內出國(境)不超過1次🏩。
第七條 涉及以下人員和情況的出國(境)須報相關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一)學校局級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境)訪問交流;
(二)因公出國(境)參加會議的內容或出國任務涉及重要敏感或熱點問題🍺、前往高度敏感或熱點國家(地區)👩🏿🚀、邀請方有復雜背景等特殊情況的;
(三)需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的其他重大事務出國(境)事項🙆🏻。
第八條 所有赴臺事項按原審批流程執行。
第三章 審批程序
因公出國(境)任務分為學術交流合作出訪和其他性質的出訪兩類。學術交流合作出訪具體包括教育教學活動,科研工作、學術訪問🥘、重要國際會議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等🤜。其他性質的出訪主要指一般性的校際🙍🏿♀️🎟,科研院所及其他合作單位間的工作交流🤸♀️。
教學科研人員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計劃不列入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批次限量管理範圍。
第九條 年度計劃的製訂和報備
學校各類出訪♋️,需統一納入學校因公出國(境)年度計劃和財務預算管理,每年年終預申報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國(境)任務計劃,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報學校外事工作委員會審批,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批準同意後按計劃執行🛀🏼。
各二級單位應科學製定和規範管理出訪計劃,對未納入年度計劃但任務確屬必要的臨時性出訪團組(如執行上級部門臨時安排的任務、學校緊急公務或應邀出席重要國際組織或合作院校舉辦的重大活動等),需由團組另行出具書面申請,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審核後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同意後方可執行。
因公出國(境)審批實行逐級把關🧑🦼➡️、嚴格審批和“誰審批🤸🏿♂️、誰負責”製度🧝🏼♂️。各二級單位應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本部門因公出訪任務的審批職責👪,對本部門出訪人員的出訪目的、任務、經費來源、經費預算、出國(境)時限等認真審核、嚴格把關。
第十條 人員類型、地區類別和審批方式
(一)教職員工出國🤷🏻♂️、赴港澳審批
各二級單位教職工或校級職能部處行政人員因公出訪經由學院或部處主要領導審核,再經相關部門審核後(見附件10),交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預審,再報外事校級領導初審💃🏽,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核後,最後報市外辦審批。
教職工學術交流合作出訪,依據《關於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廳字〔2016〕17號)文件精神,按實際出訪需求受理申請。在外停留天數,結合任務需要合理確定,特殊情況需由本人提交任務說明,經院長和書記共同批準後,提交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按規定流程審核(見附件10)。學術交流合作以外的其他性質的出訪,仍然執行現行的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政策。
學校副局級及以上領導幹部因公出訪,應按上級規定,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核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及外事部門審批。
中層領導幹部因公出訪,須由其所在部門主要領導、組織部及相關部門審核,正處級幹部還需分管聯系校領導審核👷🏽,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報校黨委常委會最終審核。
校級職能部門因公出訪活動安排以不影響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為原則🖐。同一部門主要領導(包括正🚣🏻♂️、副職)一般不應同團出訪🖕🏿,也不得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
(二)學生因公出國🧚🏿♀️、赴港澳審批
學生因公出訪經由學院推薦✊🏿,教學主管部門、學生處🧑🦳、財務處、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審批後派出👨🏽🦲🚶🏻♂️➡️。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定期以簡報形式報外事校領導。學生自行前往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因私護照或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
短期學生出國(境)研修、實習、實踐🏇🏿👨🏻🍼、參加國際會議等交流活動,原則上10人及以上的團組配備帶隊教師,每10人配1位帶隊教師,原則上每個團組不多於兩名教師👩🏼🦰。如遇學生人數較多可酌情增加🦹🏼♀️。帶隊教師人選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相關學院及職能部門推薦選撥,並由學校審核後確定。
(三)教職員工和學生因公赴臺灣地區審批
本校教職員工和全日製在校學生辦理因公赴臺灣地區審批手續,須經所在二級單位和相應職能部門審核同意後,送港澳臺辦公室審核🧑🏽🚒🤘,並依照赴臺審批相關規定,完成校內審批和政審程序後🧝🏽♂️💮,上報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上級相關主管部門簽發赴臺任務批件後,赴臺人員至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註(類型為應邀)。
第十一條 部分高端人才和涉密人員出國(境),需先經組織部🤙🏼、人事處、保密辦等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紀檢監察人員因公出訪按照中紀辦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 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凡學校所有因公出國(境)團組,應實行校內公示製度♿,公示期不少於 5 個工作日。未按規定公示的🚼🥅,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不予審核審批🧪,財務部門不予核銷出國(境)費用。
公示期結束後,方可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報批時須說明公示情況和結果。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和公派任務認定
因公出國(境)人員須出具擬前往國家或地區的業務對口部門或相應職級人員提供的邀請函件,邀請單位和邀請人應與出訪人員的職級身份相稱,不得降格以求👩🍼。
邀請函須含有明確的出訪任務和日期、停留期限🌺、費用承擔方式、邀請人簽名等。因公出訪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派出單位人員身份應與出訪任務和目的密切相關🤸🏽♂️。不得參加由無權出具《出國(境)任務批件》和《出國(境)任務通知書》的協會🛗、中心等機構所組織的出國(境)訪問考察💁🏻、研討會、培訓班等,不得接受海外華僑華人和外國駐華機構邀請,非主管部門不得以僑務工作、對臺工作名義或應海外僑團的邀請出訪。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系或出具邀請函🧑🦲。
第十四條 因公出國(境)團組或人員應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辦理手續的時間要求,原則上提前1至3個月提交手續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致使辦理時間不足的,將不予受理🙇🏻♀️。因個人材料不符合規範而造成退返修改的🧘🏻,自退返修改重新提交日起重新計算受理工作日🐴👨🦯。因個人及邀請方原因導致的急件🔉、臨時件🗄🧑🏻🦲、多個簽證沖突、已交送簽證申請後臨時或頻繁變更使領館面談時間等,原則上不再受理👋🏿💜。因個人原因而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與批件上出行時間、行程和出訪地不符的申請和說明材料,原則上不再受理。
第十五條 出訪團組或個人需撰寫出訪書面小結,在完成出訪任務回國7天內交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並向所在學院或部門匯報出訪任務完成情況💡,自覺接受監督。教學科研人員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要及時提交總結報告🌆,各二級單位建立相應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經費使用績效評估製度。
第十六條 出訪團組簽署責任承諾書,應當采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成員進行行前培訓及紀律教育,確認出訪行程和出訪任務🥝,承擔出訪責任。返校後須到財務處核銷出國(境)費用,原則上所有費用須一次性集中報銷。
第四章 組團和參團
第十七條 出訪團組應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出訪任務須嚴格限定在組團單位業務主管範圍內,實質性公務活動時間應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或考察性出訪;夫妻,子女不得同團出國(境);不得安排無實際需要的國外培訓;不得參加外方資助的背景復雜、專題敏感的出國(境)培訓;不得赴國外出席無實質內容的慶典、開工儀式或內部慰問等活動;出國(境)參加會議等活動要有選擇🎨🤜🏿,不得逢請必到。
第十八條 訪團組人員構成須符合任務需要🤞🏽,並堅持“少而精”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嚴控出訪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對非學術類活動,每次出訪不得超過 3 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國家和地區,不出機場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過 10 天。出訪1國不超過5天💇♂️,出訪2國不超過8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的團組,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離、抵境當日計入在外停留時間🤹🏽♂️🧌。每個校級團組人數不超過 6 人,嚴禁通過拆分團組、分別報批等方式申報同一出訪任務🤏🏻💅🏿。
第十九條 單獨訪問香港停留時間不超過5天(含抵、離當日,下同),訪問澳門不超過4天,同時出訪香港和澳門不超過8天。
第二十條 赴港停留超過30天,需由外辦報請國務院港澳辦批準🫲🏿;赴港留學👩🏽🌾、進修,前往市公安局辦理相關手續;赴港培訓團組,前往市公安局辦理相關手續。此類培訓指在崗、占職位、時間一般在30天以上的專業技術類培訓,如醫生、護士、會計師、律師、教師等培訓;3個月兩次往返簽註不列為多次往返簽註類別。
第二十一條 短期(30天以內)赴香港進行文藝演出🌘、體育比賽、講學(帶有工作性質)出訪團組,申報單位在征得歸口管理部門同意後報市外辦,市外辦在征得香港特區政府駐京辦同意並獲得簽註號後審批。此類團組,除一般申報材料外,還需填寫《有關申請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
第二十二條 本校人員參加外單位團組。本校人員參加跨地區🔫、跨部委、跨單位團組因公出國(境),應持組團單位下發的《任務通知書》原件和《任務批件》(原件或復印件),並經校黨委政審,完成校內審批程序⛪️。赴臺灣地區,應持組團單位下發的《任務通知書》原件🤩,完成校內審批程序,並經校黨委政審後⚫️,由港澳臺辦公室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出訪人員須按批準的任務行事,不可繞道,不可隨意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可延長在外時間(天氣和航班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嚴禁變相公款旅遊,嚴禁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避免在往訪國大選🧑💻、重大節假日或局勢動蕩等時間節點往訪。嚴格控製一般性考察🌚、訪問和友好交流團組🧝🏼♂️。嚴禁以各種名義前往未報批國家(地區),包括未報批的“申根國家”和互免簽證國家。
第二十四條 因公出訪團組必須嚴守外事紀律,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嚴禁出入賭博、色情場所🕺🏽,自覺維護國家形象。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預算審批
根據教育部《關於轉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司函〔2014〕5號)要求🦹♂️,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出訪人員在申請出國(境)任務審批時,須填報《百事3因公出國(境)申請表》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實行經費的審核審批🤚🏿👫。由經費主管部門、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和財務處審核。在國(境)外須依照預算標準使用經費。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因公出國(境)人員在提交申請時👩❤️💋👨,須仔細對照出國(境)任務和經費適用範圍以及項目經費預算情況🚣🏿♂️,註明經費來源👩👦👦。使用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應按照有關管理辦法等執行。一經審批同意,原則上不得更改經費來源。如系政策變動和相關客觀原因等特殊情況🏉,確需更改出國(境)任務批件和校內審批表的經費來源信息👎🏻,申請人須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並經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經費管理職能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更改。
第二十七條 核銷管理
(一)因公出國(境)費用報銷、補貼標準和範圍,嚴格遵照財政部、外交部《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滬財行〔2014〕7號)🦾、《財政部🏄🏻♀️、外交部關於調整因公臨時出國住宿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教委財〔2018〕7號)及相應文件精神執行🍋🟩。
(二)對於事先未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批手續🤕,事後需報銷相關費用的人員,按學校相關規定一律不予報銷。
第六章 證件管理
第二十八條 教學科研人員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亦須持因公護照。海外引進人才(如持外國國籍和綠卡者)如需持普通護照出國(境),應遞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工申請因公出國(境)🧙♂️,在任務批件簽發後🧝,備齊辦理證照所需材料🧕,交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代為申辦因公出訪證件。
第三十條 持所往國多次入境或長期有效簽證出國(境)執行因公任務者,每次出國(境)前須按校內程序完成審批。未經審批者,其出國(境)所產生費用原則上不予報銷。
第三十一條 申請因公赴臺灣地區人員,在獲得上級臺灣事務主管部門簽發的赴臺任務批件後,經港澳臺辦公室確認👱🏽♂️,自行前往戶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第三十二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應妥善保管證件。在結束出訪任務後🚣🏻,7天內(節假日順延)將因公證照交回給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保管🤾🏼♀️。逾期不交或不執行證件管理規定的個人,暫停其下年度出國(境)執行公務的審批🥅🍭。
第七章 責任與追責
第三十三條 黨委對本單位因公出國(境)有領導責任,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紀委監察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負有監督責任。各二級單位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高度⚁,強化紀律意識和責任意識👃🏼🫛,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製。
第三十四條 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一)出國(境)期間,禁止未經許可擅自繞道或經停。因擅自繞道或經停產生的費用不予報銷,且追究相關責任。
(二)若事先未經報批,不得擅自在境外超期停留👩🦯➡️。因超期停留產生的費用不予報銷👨🏻🦽➡️,且追究相關責任。
(三)對教學科研人員以對外學術交流合作名義變相公款出國(境)旅遊等違規違紀行為,紀委監察部門要嚴肅追究責任,並依規依紀懲處。對因管理不善🙋🏼、濫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出訪團組實行團長負責製。出訪期間主動接受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導和監督🤽🏿♂️,及時請示報告。因公出國(境)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應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利益,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規章製度,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杜絕不文明行為🏂🏼,不做有損國格❇️、人格和學校的事情🧓🔍。對外學術交流及個人交往中🖨,不得泄露國家政治💁🏿、軍事♍️、經濟和科技秘密,應維護學校和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知識產權;凡教學、科研、生產中有密級的資料🧙♂️,未經保密主管部門的批準,不得帶(寄)往境外,對違規泄密者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出國(境)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應按學校相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境)經費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境)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健康和保險
因公出國(境)人員須身體健康。相關高齡人員(70歲以上)須按要求提供醫院體檢合格證明和家屬擔保申明。在國(境)外產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出國(境)人員應在出訪前辦理相應的境外保險手續。
第三十八條 如遇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調整時,以國家相關規定為準👨🚒🤏🏻。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百事3因公短期出國(境)管理規定》(上應外〔2017〕1號)廢止。未盡事宜由上級相關文件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