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海外合作協議管理,保障學校合法權益,防範風險👨🍼,保證協議審批與簽署流程的有序規範,提高學校國際化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百事3及其下屬各單位(部門)與外國⏮、臺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大學或機構,為建立合作關系而簽署的備忘錄、學生或教師交流協議、科研合作協議以及共建聯合實驗室等書面約定🥼,均適用於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學校海外合作協議的簽約主體包括校級和學院(部)兩級。以百事3為簽約主體的校級合作協議,由校長或分管校領導簽署🧖;以學院或部門為簽約主體的院級合作協議,由學院或部門負責人簽署📠,但簽署之前必須經學校依法授權之🤽🏼♀️。
第四條 學校海外合作協議的簽署應遵從地位對等原則。學校在簽署海外合作協議之前應嚴格審查合作方的簽約資格➙。
第五條 學校簽署框架性海外合作協議(備忘錄)的,應當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與海外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涉及具有具體合作內容的具體合作協議,應由相應單位與海外合作方在對等基礎上商定起草文本。
第六條 簽約主體在簽署之前應填寫《百事3海外合作協議審批表》並與擬簽的中外文版本的協議及其相關文件一並報送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海外合作協議流轉審核時以《百事3海外合作協議審批表》的形式流轉會簽。
第七條 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校級和院級海外合作協議的初步審核,審核內容包括🍝:海外合作方的主體資格、綜合實力、合作背景、簽署協議的必要性等。
第八條 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應將初審通過後的校級合作協議報送相關職能部門審核;院級合作協議應由協議起草單位自行報送相關職能部門審核🥍。
第九條 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擬簽協議的相關內容負責審核。教務處負責審核本科教學和本科生學籍管理相關內容;研究生部負責審核研究生教學和研究生學籍管理相關內容;人事處負責審核教師與管理人員交流相關內容✪;科技處負責審核科研管理相關內容;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審核海外學生來校留學的相關內容。如涉及經濟類合同,需增填《百事3合同審批表》。
第十條 經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審核通過之後👩🏿🦲,校級合作協議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提交政策與法規研究室審核♤🐨,並將其法律意見反饋起草單位。院級合作協議由起草單位自行報送政策與法規研究室審核。
第十一條 學校海外合作協議最終版本須提交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作最後審核🛅。校級合作協議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報主管校領導審定後進入雙邊簽署流程👩🏽🚀⛹🏿♂️。院級合作協議經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最終審核同意後,協議雙方進入對等簽署流程,並將簽署後的協議提交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海外合作協議文本應采用中文文本和對方國家或地區官方語言的對照文本,並註明該協議由中文和對方語言兩種文本,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學校與海外合作方可安排海外合作協議簽署儀式,並由雙方簽署人共同簽署書面協議;或可由一方簽署後,以郵寄方式或電子郵件方式發給對方簽署🤹🏿。
第十四條 簽署生效的學校海外合作協議應一式四份,由協議雙方各執兩份🦥🌔,學校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起草單位各保存一份。
第十五條 學校海外合作協議簽署後,學校相關責任單位部門須認真履行合作協議🧚🏿♂️。如果在履行過程中,需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續簽協議的🚶🏻♂️➡️,應按照本管理辦法的申請流程和協議規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授權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解釋。原《上海應用技術學院海外合作協議簽署管理辦法(試行)》(滬應院外〔2015〕7號)相應廢止。